第173章 败诉
县法院第三民事法庭。
虽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,但法庭內庄严肃穆的气氛,还是让坐在被告席旁听区的于欣欣不由自主地攥紧了手心。
王皓坐在她身边,轻轻拍了拍她的手背,递过一个安慰的眼神。
原告席上,於磊和刘彩凤坐得笔直,努力想摆出理直气壮的样子。
刘勇则穿著熨帖的西装,面前摊开一叠文件,扶了扶金丝眼镜,努力维持著专业律师的派头。
审判席上,是一位约莫五十岁、面容严肃的男法官。
他看了看时间,敲响了法槌。
“现在开庭。审理原告於磊、刘彩凤诉被告于欣欣、王皓財產纠纷一案。”
“由原告方先行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。”
刘勇清了清嗓子,站起身来,开始了他精心准备(或者说精心偽造)的陈述。
“尊敬的审判长,我方当事人於磊,系被告于欣欣的亲生兄长,也是其父於建国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。”
“现我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:第一,请求法院確认被告于欣欣在其父於建国患病期间,利用其父神志不清、意志薄弱之机,以欺诈、胁迫手段,非法获取並意图侵占属於家庭共同財產。”
“包括但不限於位於镇上的房產一栋、车牌號xxx的车辆一辆,以及家庭存款约三十万元,上述財產价值总计约一百万元人民幣……”
他声音洪亮,语速適中,夹杂著不少法律术语,听起来颇为唬人。
於磊和刘彩凤听得频频点头,腰杆挺得更直了,脸上不自觉地流露出得意的神色。
“第二,我方有证据表明,被告王皓,作为与于欣欣关係不明的外人,在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教唆、协助作用。”
“其行为严重干涉我方当事人家庭內部事务,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应承担连带责任……”
刘勇继续罗列著一条条“罪状”,並將他们提前准备好的“证据”。
一份手写的、日期模糊的“巨额借款欠条”复印件(声称是於父早年向於磊借款用於家庭开支)。
几张模糊的所谓“证人”证言(声称听到过于欣欣逼父亲立遗嘱的对话)。
以及一份他们自己杜撰的、歪曲事实的“事情经过说明”一一提交给法庭。
“综上所述,被告于欣欣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占,被告王皓构成教唆侵权。”
“为维护法律尊严,保障公民合法財產权益,恳请法庭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,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全部非法侵占財產,並赔偿我方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。”
刘勇最后陈词完毕,颇为自信地坐了下来,还故意整理了一下西装袖口。
於磊立刻凑过去,小声奉承:
“弟,说得好!太专业了!”
“看他们怎么接!”
刘彩凤也满脸红光,仿佛已经胜券在握,盯著于欣欣的眼神充满了刻薄的快意。
法官翻了翻刘勇提交的材料,眉头微微皱起,但並未多言,例行公事地看向被告席:
“被告方,针对原告的陈述和诉讼请求,你们有什么答辩意见?”
李斌缓缓站起身。
他今天依旧穿著那件灰色夹克,与西装革履的刘勇形成鲜明对比,但他整个人的气场,在站起来的瞬间,就陡然发生了变化。
那不是咄咄逼人的气势,而是一种沉静如渊、却蕴含著绝对掌控力的专业威严。
他先是对法官微微頷首致意,然后开口:
“审判长,我方完全否认原告方所有不实指控。”
“我方认为,本案並非复杂的財產纠纷,而是一起典型的、由不孝子女为侵占父母財產而恶意虚构事实、偽造证据、滥用诉讼权利的恶劣事件。”
开场第一句话,就直接定性,语气斩钉截铁。
刘勇脸色一变,刚想反驳,李斌已经继续说了下去。
语速不快,但逻辑链条紧密,不容打断。
“首先,关於財產性质。”
“涉案房產、车辆及存款,均登记在於建国先生及其配偶名下,属于于建国夫妇的夫妻共同財產,所有权清晰明確。”
“於磊作为已成家的成年子女,对此並无任何法定共有权。”
“原告起诉状中所谓家庭共同財產的表述,於法无据,混淆概念。”
“其次,也是本案核心,关於財產处置意愿。”
“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,於建国先生虽身患重疾,但在此次发病住院期间,尤其是在与原告於磊发生激烈衝突、明確感受到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之后。
其神志始终清醒,思维清晰,表达意愿明確。
他多次在医护人员、其他病友及我方当事人于欣欣、王皓在场的情况下,明確表示:
『我的钱和房子,以后都留给女儿于欣欣,儿子於磊一分没有。』
这並非『神志不清』时的胡言乱语,而是一位父亲在切身感受到子女冷暖后,作出的清醒、自主的財產处分意愿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公民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財產,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。”
李斌顿了顿,目光扫过脸色开始发白的於磊和刘彩凤,最后落在刘勇身上。
“反观原告於磊,在其父重病住院、急需救治费用时,不仅拒绝承担任何医疗费用,
反而多次到医院吵闹,索要所谓的『家產』,甚至与其妻刘彩凤一同,对病重的父亲和照顾父亲的妹妹进行辱骂、威胁。
其行为已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基本人伦,构成遗弃家庭成员情节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,遗弃被继承人,情节严重的,丧失继承权。
试问,一个可能丧失继承权的人,有什么资格主张所谓的『家庭共同財產』?”
於磊和刘彩凤的脸已经涨成了猪肝色,刘勇的额头也开始冒汗。
旁听席上的王皓和于欣欣,则听得心潮澎湃。
于欣欣更是紧紧咬著嘴唇,眼中泪光闪动,是委屈,更是看到正义得以伸张的激动。
法官听著李斌的陈述,原本有些漫不经心的神情变得专注起来,看向李斌的眼神也多了一丝惊讶和探究。
这小县城,哪来这么犀利的律师?
这法条引用和事实结合,简直是一针见血。
李斌的表演还没结束。
他拿起桌上的一份文件,正是刘勇刚才提交的那份“欠条”复印件。
“再次,关於原告方提交的关键『证据』——这份所谓於建国先生向於磊借款xx万元的『欠条』。”
李斌的声音带上了一丝冰冷的嘲讽:
“审判长,我请求法庭注意以下几个明显不合常理之处:
第一,欠条金额巨大,却无任何银行转帐记录、取现凭证或其他辅助证据佐证,不符合大额现金借贷的交易习惯。
第二,欠条日期模糊,书写用笔和纸张新旧程度存疑,我方已当庭申请对其进行司法鑑定。第三,也是最关键的一点——”
李斌直视刘勇,一字一句道:
“经我方初步调查,出具所谓『证言』的两位『证人』,其中一位是刘彩凤的远房表亲,另一位曾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,其证言可信度极低。
而更令人震惊的是,我方有理由怀疑,这份『欠条』本身,以及所谓的『证言』,均系原告方在提起诉讼前,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偽造、指使他人偽证!”
“你血口喷人!”刘勇终於忍不住,猛地站起来,失態地喊道。
“肃静!”法官敲响法槌,警告地看了刘勇一眼,然后看向李斌,语气严肃:
“被告代理人,你指控对方偽造证据,是否有依据?此事性质严重。”
李斌从容不迫:“审判长,我方並非空口指证。”
“首先,原告方在起诉前,曾多次公开扬言『有办法让老头子把钱吐出来』、『做了点小动作』,其主观恶意明显。
其次,关於欠条真偽,司法鑑定可辨。
最后,关於偽证,我方已掌握相关线索,並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、追究相关人员偽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等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我方在此正式向法庭提出,鑑於原告方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,建议法庭在审理本案民事部分的同时,將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,或由我方另行提起刑事自诉。”
虽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,但法庭內庄严肃穆的气氛,还是让坐在被告席旁听区的于欣欣不由自主地攥紧了手心。
王皓坐在她身边,轻轻拍了拍她的手背,递过一个安慰的眼神。
原告席上,於磊和刘彩凤坐得笔直,努力想摆出理直气壮的样子。
刘勇则穿著熨帖的西装,面前摊开一叠文件,扶了扶金丝眼镜,努力维持著专业律师的派头。
审判席上,是一位约莫五十岁、面容严肃的男法官。
他看了看时间,敲响了法槌。
“现在开庭。审理原告於磊、刘彩凤诉被告于欣欣、王皓財產纠纷一案。”
“由原告方先行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。”
刘勇清了清嗓子,站起身来,开始了他精心准备(或者说精心偽造)的陈述。
“尊敬的审判长,我方当事人於磊,系被告于欣欣的亲生兄长,也是其父於建国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。”
“现我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:第一,请求法院確认被告于欣欣在其父於建国患病期间,利用其父神志不清、意志薄弱之机,以欺诈、胁迫手段,非法获取並意图侵占属於家庭共同財產。”
“包括但不限於位於镇上的房產一栋、车牌號xxx的车辆一辆,以及家庭存款约三十万元,上述財產价值总计约一百万元人民幣……”
他声音洪亮,语速適中,夹杂著不少法律术语,听起来颇为唬人。
於磊和刘彩凤听得频频点头,腰杆挺得更直了,脸上不自觉地流露出得意的神色。
“第二,我方有证据表明,被告王皓,作为与于欣欣关係不明的外人,在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教唆、协助作用。”
“其行为严重干涉我方当事人家庭內部事务,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应承担连带责任……”
刘勇继续罗列著一条条“罪状”,並將他们提前准备好的“证据”。
一份手写的、日期模糊的“巨额借款欠条”复印件(声称是於父早年向於磊借款用於家庭开支)。
几张模糊的所谓“证人”证言(声称听到过于欣欣逼父亲立遗嘱的对话)。
以及一份他们自己杜撰的、歪曲事实的“事情经过说明”一一提交给法庭。
“综上所述,被告于欣欣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占,被告王皓构成教唆侵权。”
“为维护法律尊严,保障公民合法財產权益,恳请法庭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,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全部非法侵占財產,並赔偿我方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。”
刘勇最后陈词完毕,颇为自信地坐了下来,还故意整理了一下西装袖口。
於磊立刻凑过去,小声奉承:
“弟,说得好!太专业了!”
“看他们怎么接!”
刘彩凤也满脸红光,仿佛已经胜券在握,盯著于欣欣的眼神充满了刻薄的快意。
法官翻了翻刘勇提交的材料,眉头微微皱起,但並未多言,例行公事地看向被告席:
“被告方,针对原告的陈述和诉讼请求,你们有什么答辩意见?”
李斌缓缓站起身。
他今天依旧穿著那件灰色夹克,与西装革履的刘勇形成鲜明对比,但他整个人的气场,在站起来的瞬间,就陡然发生了变化。
那不是咄咄逼人的气势,而是一种沉静如渊、却蕴含著绝对掌控力的专业威严。
他先是对法官微微頷首致意,然后开口:
“审判长,我方完全否认原告方所有不实指控。”
“我方认为,本案並非复杂的財產纠纷,而是一起典型的、由不孝子女为侵占父母財產而恶意虚构事实、偽造证据、滥用诉讼权利的恶劣事件。”
开场第一句话,就直接定性,语气斩钉截铁。
刘勇脸色一变,刚想反驳,李斌已经继续说了下去。
语速不快,但逻辑链条紧密,不容打断。
“首先,关於財產性质。”
“涉案房產、车辆及存款,均登记在於建国先生及其配偶名下,属于于建国夫妇的夫妻共同財產,所有权清晰明確。”
“於磊作为已成家的成年子女,对此並无任何法定共有权。”
“原告起诉状中所谓家庭共同財產的表述,於法无据,混淆概念。”
“其次,也是本案核心,关於財產处置意愿。”
“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,於建国先生虽身患重疾,但在此次发病住院期间,尤其是在与原告於磊发生激烈衝突、明確感受到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之后。
其神志始终清醒,思维清晰,表达意愿明確。
他多次在医护人员、其他病友及我方当事人于欣欣、王皓在场的情况下,明確表示:
『我的钱和房子,以后都留给女儿于欣欣,儿子於磊一分没有。』
这並非『神志不清』时的胡言乱语,而是一位父亲在切身感受到子女冷暖后,作出的清醒、自主的財產处分意愿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公民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財產,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。”
李斌顿了顿,目光扫过脸色开始发白的於磊和刘彩凤,最后落在刘勇身上。
“反观原告於磊,在其父重病住院、急需救治费用时,不仅拒绝承担任何医疗费用,
反而多次到医院吵闹,索要所谓的『家產』,甚至与其妻刘彩凤一同,对病重的父亲和照顾父亲的妹妹进行辱骂、威胁。
其行为已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基本人伦,构成遗弃家庭成员情节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,遗弃被继承人,情节严重的,丧失继承权。
试问,一个可能丧失继承权的人,有什么资格主张所谓的『家庭共同財產』?”
於磊和刘彩凤的脸已经涨成了猪肝色,刘勇的额头也开始冒汗。
旁听席上的王皓和于欣欣,则听得心潮澎湃。
于欣欣更是紧紧咬著嘴唇,眼中泪光闪动,是委屈,更是看到正义得以伸张的激动。
法官听著李斌的陈述,原本有些漫不经心的神情变得专注起来,看向李斌的眼神也多了一丝惊讶和探究。
这小县城,哪来这么犀利的律师?
这法条引用和事实结合,简直是一针见血。
李斌的表演还没结束。
他拿起桌上的一份文件,正是刘勇刚才提交的那份“欠条”复印件。
“再次,关於原告方提交的关键『证据』——这份所谓於建国先生向於磊借款xx万元的『欠条』。”
李斌的声音带上了一丝冰冷的嘲讽:
“审判长,我请求法庭注意以下几个明显不合常理之处:
第一,欠条金额巨大,却无任何银行转帐记录、取现凭证或其他辅助证据佐证,不符合大额现金借贷的交易习惯。
第二,欠条日期模糊,书写用笔和纸张新旧程度存疑,我方已当庭申请对其进行司法鑑定。第三,也是最关键的一点——”
李斌直视刘勇,一字一句道:
“经我方初步调查,出具所谓『证言』的两位『证人』,其中一位是刘彩凤的远房表亲,另一位曾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,其证言可信度极低。
而更令人震惊的是,我方有理由怀疑,这份『欠条』本身,以及所谓的『证言』,均系原告方在提起诉讼前,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偽造、指使他人偽证!”
“你血口喷人!”刘勇终於忍不住,猛地站起来,失態地喊道。
“肃静!”法官敲响法槌,警告地看了刘勇一眼,然后看向李斌,语气严肃:
“被告代理人,你指控对方偽造证据,是否有依据?此事性质严重。”
李斌从容不迫:“审判长,我方並非空口指证。”
“首先,原告方在起诉前,曾多次公开扬言『有办法让老头子把钱吐出来』、『做了点小动作』,其主观恶意明显。
其次,关於欠条真偽,司法鑑定可辨。
最后,关於偽证,我方已掌握相关线索,並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、追究相关人员偽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等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我方在此正式向法庭提出,鑑於原告方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,建议法庭在审理本案民事部分的同时,將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,或由我方另行提起刑事自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