崇禎重振大明 作者:佚名
第1073章 朝廷诸司和国会权力分界
在钱谦益提出规范律令级別后,群臣纷纷提出建议。
引发这件事情的次辅杨景辰道:
“皇上的詔令相当於临时法律,臣以为內阁政令也应如此,应该相当於第二等级临时法律。”
“五院六部的政令,则相当於第三等级临时法规。”
“其他诸司、尤其是地方衙门的政令,则相当於第四等级。”
“下位律令不得和上位律令相违背,各级衙门必须执行上级律令。”
这个提议,获得了所有大学士的认可。
他们希望內阁政令,获得仅此於皇帝詔令的权威。
但是其它衙门就不一样了,皇帝詔令相当於法律没人反对,但是內阁政令也相当於法律,他们就不认可了。
尤其是那些比较独立的衙门,根本不希望受內阁管。
刚刚就任大理院左都廷尉的王之臣道:
“如果內阁政令高於五院政令,岂不是可隨意插手五院事务?”
“大理院审判某个可能涉及阁臣的案子时,內阁下令干涉怎么办?”
“审判应当是独立的,不受其他衙门干扰。”
“臣以为內阁政令应当和五院政令同级,其他诸司则是下一等级。”
枢密院、都察院也不认可,他们不希望成为內阁下属。
就连六部也是这样,他们所属的政务院虽然虚置,却也是和其他各院同级的正一品衙门。
六部都可以用政务院某部下令,单独一部就能和其他各院同级。
而且他们还认为,內阁下发的政令,应当经过部议。
圣旨下发都有部议这个流程,没道理內阁能例外。
六科给事中对此非常积极,他们需要维护六科的权力——
在皇帝禁止六科否决不违背礼法的詔令后,他们最大的权力,就是否决內阁政令。
只有和內阁对著干,他们才能彰显存在的意义。
吏科都给事中、朱由检在潜邸的老师刘汉儒道:
“陛下一言即法,詔令的级別自然相当於法律。”
“但是各个衙门的政令,不应有这个权威。”
“臣以为无论內阁政令,还是五院六部的政令,最多相当於临时法规。”
“具体哪个政令的级別高,则看签发的衙门品级。”
“如今换届在即,陛下命令厘定官制、確定诸司品级,正可確定政令等级。”
这得到了很多官员的认可,尤其是刘汉儒特殊的身份,让人以为他得到了皇帝的授意。
在经过普遍的討论后,群臣认为皇帝的詔令相当於法律,诸司政令相当於法规。
不过这样群臣的权力有点小,成基命提议道:
“臣以为朝会的结论,也应相当於法律。”
“但凡在朝会上决定的事情,通常由圣上下旨颁行,毫无疑问相当於法律。”
这尊重了群臣的权力,尤其是皇帝改为五日一朝后,朝会次数越来越少,通常在常参会议上决策。
常参会议是由卿相主导的朝会,有利於內阁大学士发挥影响力。
所以九卿就有人不乐意了,吏部尚书郭允厚道:
“廷议的结论,也应相当於法律。”
“如同廷鞫的结果,是最高审判结论。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例,可以参照廷鞫判例,这相当於法律的地位。”
这个说法,得到其他九卿的认可。
因为阁臣不允许参加廷推廷议廷鞫,九卿才是这些会议的主导者。
他们能依靠这个权力,稍微制衡內阁。
朱由检也认可这一点,讚赏道:
“《大明会典》之上,多有议准、题准条文。”
“今后应当规范,说明是朝会决议和廷议决议。”
“如果属於这这两者,可以按制度下发詔书,在『奉天承运皇帝詔曰』之后,加上『大明朝会议准』、『大明廷议决议』等字样,並且在档案中把会议记要附上去,记录这样决策的原因。”
“这些经过议准下发的詔令,地位同样相当於临时法律。”
“如果和现行法律条文有牴触,可以在詔令中说明,临时废止某些法律条文。”
以皇帝的权威,保障朝廷的权力。
这得到了群臣的称讚,他们纷纷下拜,讚颂皇帝是圣君。
朱由检接受了群臣的讚誉,又说道:
“这类詔书说是詔令,其实却相当於朝廷政令。”
“在朝廷政令之下,才是內阁、五院、六部等诸司的政令。”
“这些政令的级別,就相当於第三等级法规。”
“只不过是临时的,如果要长久实施,例如实施时间三年以上,需要提交议会,用法案的形式定下来。”
“今后可以这样分工,朝廷诸司负责短期政策,国会则负责长期政策。防止因为官职变动,一些措施无法长期实施。”
这把朝廷诸司现有的职权,分了一大块给国会。
群臣自然是不乐意的,就连提议把长期计划制定成法案的韩爌,也不希望所有的长期政策,都要经过国会。
他向皇帝说道:
“陛下所思甚好,但是如今国会未立,而且朝廷眾多措施,也不能全部制定成法案,那样国会忙不过来。”
“臣以为可以十年为界,十年以上的措施,必须制定法案。”
“但是十年以下……”
顿了一顿,想说不用制定成法案。
朱由检抢著说道:
“十年以下、三年以上的措施,可以制定成法案,也可以不制定。”
“三年以下的措施,则不必制定法案。”
“这是朝廷诸司和国会的权力分界。”
“这样无论诸司官员是任一届、还是任三届,都能把一些政策延续下去。”
“朕的詔令同样如此,最多废止某些法律条文九年时间,在第十年的时候,必须表决是否正式修改法律。”
用对自己权力的限制,得到群臣拥护。
因为这些臣子也不知道,自己是任一届还是任三届。
在自己任职期间,他们是不希望受到国会干扰的。
但是自己如果要离任,那么自己的做法,就提议提交给国会,用法案的形式定下来。
这样就留下了印记,让人们知道自己在任职期间,给后人留下了什么。
所以三年期到十年期的政策,定得比较灵活。可以制定成法案,规定执行三十年甚至六十年时间,也可以直接用政令形式下发,到第十年再討论。
未来这也成了朝廷诸司和国会爭执的地方,皇帝可以此分化臣子和士民。(本章完)
第1073章 朝廷诸司和国会权力分界
在钱谦益提出规范律令级別后,群臣纷纷提出建议。
引发这件事情的次辅杨景辰道:
“皇上的詔令相当於临时法律,臣以为內阁政令也应如此,应该相当於第二等级临时法律。”
“五院六部的政令,则相当於第三等级临时法规。”
“其他诸司、尤其是地方衙门的政令,则相当於第四等级。”
“下位律令不得和上位律令相违背,各级衙门必须执行上级律令。”
这个提议,获得了所有大学士的认可。
他们希望內阁政令,获得仅此於皇帝詔令的权威。
但是其它衙门就不一样了,皇帝詔令相当於法律没人反对,但是內阁政令也相当於法律,他们就不认可了。
尤其是那些比较独立的衙门,根本不希望受內阁管。
刚刚就任大理院左都廷尉的王之臣道:
“如果內阁政令高於五院政令,岂不是可隨意插手五院事务?”
“大理院审判某个可能涉及阁臣的案子时,內阁下令干涉怎么办?”
“审判应当是独立的,不受其他衙门干扰。”
“臣以为內阁政令应当和五院政令同级,其他诸司则是下一等级。”
枢密院、都察院也不认可,他们不希望成为內阁下属。
就连六部也是这样,他们所属的政务院虽然虚置,却也是和其他各院同级的正一品衙门。
六部都可以用政务院某部下令,单独一部就能和其他各院同级。
而且他们还认为,內阁下发的政令,应当经过部议。
圣旨下发都有部议这个流程,没道理內阁能例外。
六科给事中对此非常积极,他们需要维护六科的权力——
在皇帝禁止六科否决不违背礼法的詔令后,他们最大的权力,就是否决內阁政令。
只有和內阁对著干,他们才能彰显存在的意义。
吏科都给事中、朱由检在潜邸的老师刘汉儒道:
“陛下一言即法,詔令的级別自然相当於法律。”
“但是各个衙门的政令,不应有这个权威。”
“臣以为无论內阁政令,还是五院六部的政令,最多相当於临时法规。”
“具体哪个政令的级別高,则看签发的衙门品级。”
“如今换届在即,陛下命令厘定官制、確定诸司品级,正可確定政令等级。”
这得到了很多官员的认可,尤其是刘汉儒特殊的身份,让人以为他得到了皇帝的授意。
在经过普遍的討论后,群臣认为皇帝的詔令相当於法律,诸司政令相当於法规。
不过这样群臣的权力有点小,成基命提议道:
“臣以为朝会的结论,也应相当於法律。”
“但凡在朝会上决定的事情,通常由圣上下旨颁行,毫无疑问相当於法律。”
这尊重了群臣的权力,尤其是皇帝改为五日一朝后,朝会次数越来越少,通常在常参会议上决策。
常参会议是由卿相主导的朝会,有利於內阁大学士发挥影响力。
所以九卿就有人不乐意了,吏部尚书郭允厚道:
“廷议的结论,也应相当於法律。”
“如同廷鞫的结果,是最高审判结论。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例,可以参照廷鞫判例,这相当於法律的地位。”
这个说法,得到其他九卿的认可。
因为阁臣不允许参加廷推廷议廷鞫,九卿才是这些会议的主导者。
他们能依靠这个权力,稍微制衡內阁。
朱由检也认可这一点,讚赏道:
“《大明会典》之上,多有议准、题准条文。”
“今后应当规范,说明是朝会决议和廷议决议。”
“如果属於这这两者,可以按制度下发詔书,在『奉天承运皇帝詔曰』之后,加上『大明朝会议准』、『大明廷议决议』等字样,並且在档案中把会议记要附上去,记录这样决策的原因。”
“这些经过议准下发的詔令,地位同样相当於临时法律。”
“如果和现行法律条文有牴触,可以在詔令中说明,临时废止某些法律条文。”
以皇帝的权威,保障朝廷的权力。
这得到了群臣的称讚,他们纷纷下拜,讚颂皇帝是圣君。
朱由检接受了群臣的讚誉,又说道:
“这类詔书说是詔令,其实却相当於朝廷政令。”
“在朝廷政令之下,才是內阁、五院、六部等诸司的政令。”
“这些政令的级別,就相当於第三等级法规。”
“只不过是临时的,如果要长久实施,例如实施时间三年以上,需要提交议会,用法案的形式定下来。”
“今后可以这样分工,朝廷诸司负责短期政策,国会则负责长期政策。防止因为官职变动,一些措施无法长期实施。”
这把朝廷诸司现有的职权,分了一大块给国会。
群臣自然是不乐意的,就连提议把长期计划制定成法案的韩爌,也不希望所有的长期政策,都要经过国会。
他向皇帝说道:
“陛下所思甚好,但是如今国会未立,而且朝廷眾多措施,也不能全部制定成法案,那样国会忙不过来。”
“臣以为可以十年为界,十年以上的措施,必须制定法案。”
“但是十年以下……”
顿了一顿,想说不用制定成法案。
朱由检抢著说道:
“十年以下、三年以上的措施,可以制定成法案,也可以不制定。”
“三年以下的措施,则不必制定法案。”
“这是朝廷诸司和国会的权力分界。”
“这样无论诸司官员是任一届、还是任三届,都能把一些政策延续下去。”
“朕的詔令同样如此,最多废止某些法律条文九年时间,在第十年的时候,必须表决是否正式修改法律。”
用对自己权力的限制,得到群臣拥护。
因为这些臣子也不知道,自己是任一届还是任三届。
在自己任职期间,他们是不希望受到国会干扰的。
但是自己如果要离任,那么自己的做法,就提议提交给国会,用法案的形式定下来。
这样就留下了印记,让人们知道自己在任职期间,给后人留下了什么。
所以三年期到十年期的政策,定得比较灵活。可以制定成法案,规定执行三十年甚至六十年时间,也可以直接用政令形式下发,到第十年再討论。
未来这也成了朝廷诸司和国会爭执的地方,皇帝可以此分化臣子和士民。(本章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