崇禎重振大明 作者:佚名
    第1075章 《大明礼法公约》前六条
    这一次的朝会,確定了朝廷诸司和国会的权力分界,也明確了六科在维护礼法上的权威。
    朝会结束之后,群臣更加认识到,国会设立不可避免,已经越来越影响到朝堂格局。
    民间则对此普遍表示欢迎,他们希望通过国会,获得参政议政的权力。
    四月十六日的朝会和国会联席会议,他们非常关心。
    他们希望国会的权力,写入《大明礼法公约》——
    这个仍在草擬中的礼法,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。甚至有人草擬出自己想像的条文,刊登在报纸上面。
    一直主导礼法制定的群臣,对此极为紧张。
    他们希望礼法在自己主导下制定,而非民间参与。
    首辅韩爌,认为应该封禁这样的文章,不许报纸刊登。
    朱由检听到后轻笑道:
    “没必要这样担心!”
    “防民之口甚於防川,朕岂是堵塞言路的人?”
    “更何况真理越辩越明,礼法条文经过眾议,会让民眾更接受,將来更容易执行下去。”
    又说道:
    “这样,把草擬出的礼法条文公布出去,让民眾一起討论。”
    “朕希望《大明礼法公约》,是真正由君臣民共同商定的约法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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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无论天子还是百姓,都要一体遵循。”
    命令內阁和国会筹办处整理草擬的条文,明確公布出去。
    他想看看大明的士民,能不能提出新意。
    ——
    皇帝这个决定,让韩爌很是无奈。
    但是他也担不起堵塞言路的名声,只能召集內阁诸公,还有国会筹办处的委员,整理礼法条文。
    这样一整理,他们发现很多条文已经可以衍生出来了,约法三章的第一章“大明朝廷机构”,框架基本確定。
    “礼法公约的第一条,就是大明的定义,確定天朝、帝国、藩属的分界。”
    “第二条嘛,自然应该是朝廷,確定朝会和廷议的权力。”
    “这两条前段时间都已定了下来,可以直接写上去。”
    看著先前討论草擬的条文,韩爌道。
    他希望朝廷的权力,能够放在最前。
    但是国会的人不同意,虽然刘宗周不在,国会却並非没人。
    负责筹备顺天府议会、代行部份国会权力的刘理顺就说道:
    “朝廷的权力固然重要,但是放在第二条,有些不大妥当。”
    “愚以为这一条应该写明大明的权力,是君臣民共享共治。”
    “这些日子我也草擬了一条,还请诸位共观。”
    將自己草擬的礼法条文拿给眾人观看,国会的人看到后纷纷同意。
    韩爌作为首辅,自然也看到了,只见上面写著:
    【大明皇帝与臣民共治天下,设立大明国会代表民意,与臣民共商国是。
    大明国会分为资政院和諮议院,资政大臣和各级资政由大明皇帝任命,国会议员由大明公民选举士人担任。资政院和諮议院的议员,享有同等的权力。
    各藩属和地方省府县可组建地方议会,按士农工商和財產状况分配席位。士人议员由各级官府任命,农工商议员由大明公民选举士人担任。
    大明国会和地方议会拥有擬定礼法、审核財政收支、確定赋税和徭役的权力,並可监督大明官吏,弹劾违法官吏。
    国会下属机构和选举办法、召开时间,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】
    这个条文的风格,和在皇帝指示下擬定的条文一脉相承,韩爌等人很快认识到:
    刘理顺是有备而来,说不定还得到了皇帝支持。
    作为朝堂官员的首领,韩爌斟酌之后,还是决定维护官员的权力,说道:
    “既是君臣民共治,本官以为,还是应该把臣子的权力放在第二条。”
    “国会代表民意,可以放在其后。”
    “这样第一条写的是天子的权力,第二条是臣子的权力,第三条是民眾的权力,如此方符合君臣民排序。”
    “你们都说是不是?”
    一眾大学士纷纷发言,支持他的提议。
    朝会和国会的排序可不是无关紧要,而是代表著两者的地位。
    如果国会在前朝会在后,以后朝会就要尊重国会的决议。
    如果朝会在前国会在后,那就说明国会只是朝会的补充,没有最高权力。
    两方爭执不下,最后的结果,自然是奏请皇帝裁决。
    ——
    朱由检看他们因为礼法条文的顺序都能吵起来,不由感到无语。
    但是这確实是一个大问题,代表著將来谁是最高权力机关。
    他在最初制定礼法时,参考的是君主立宪制。在和刘宗周的交流中,曾提到国会集议高於廷议。
    那是把国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打造,仿照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。
    但是这几年实践下来,他的想法发生了改变。认为议会制不是那么適合大明,半议会制更恰当一些。
    这种制度下,皇帝不会完全成为虚君,而是作为世袭总统存在,拥有一定的权力。
    皇帝可以任命首辅作为总理,负责背锅和与议会扯皮。
    如此一来,国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就不適合了,不能让大臣完全听命於他们。
    尤其是他不打算给国会选举官员的权力,只是让资政大臣参与廷推,这就决定了国会不可能完全取代朝会。
    所以朱由检思考之后,最终决定和稀泥,向韩爌和刘理顺等人道:
    “既是君臣民共治,那就按君臣民排序。”
    “不过朝会和国会的地位相当,两者拥有相同的权力。”
    “如果发生爭执,就像这次一样,呈交给朕解决。”
    意图掌握裁决权力、增加皇帝的权威。
    但是这显然不能让臣子接受,韩爌道:
    “如果朝会决定和国会决定一直衝突怎么办?”
    “难道一直交给陛下解决?”
    刘理顺则说道:
    “臣以为可仿照四月十六日的会议,召开联席会议。”
    但是这又不被韩爌认同,他说道:
    “联繫会议上面,投票权怎么算?”
    “现在国会的人少,將来可是会多於朝廷大臣。”
    这显然也是一个麻烦,刘理顺思考之后提议:
    “皇上说朝会国会地位相当,那就按总计一百张计算,国会和朝会都拥有五十张投票权。”
    “再按这个票数,平均分给朝会和国会的每个人。”
    这显然有些麻烦,而且把皇帝撇在一边。
    朱由检听得很是不悦,装作不耐烦道:
    “如果朝会和国会发生严重衝突,而且无法弥合。”
    “朕和內阁达成一致,可以宣布解散国会,重新选举议员。”
    “或者和国会达成一致,要求內阁总辞职,重新廷推內阁大学士。”
    “这样自然就没有了衝突,你们觉得如何?”
    这是后世通行的做法,韩爌、刘理顺等人听到后,却是面面相覷。
    解散国会或內阁总辞职太激烈了,他们认为不能闹得这样大。
    按他们的想法,还是聚在一起商量一下,最终达成妥协。
    不过皇帝对此不认同,商量的结果就是,两个方法都採用,先举行联席会议集议,儘量弥合衝突。
    如果衝突仍旧无法弥合,在一月內连续爆发衝突,那就以一方下台为结束。
    为了防止皇帝藉机不选內阁大学士、或者不设国会,群臣要求明確规定大学士空缺不得超过一月,国会空缺不得超过一年——
    在限制皇权这方面,他们仍有默契。
    朱由检对这些懒得再爭,因为他也不想朝廷机构空缺耽误国事,破坏自己制定的朝廷架构。
    不过为了避免国会频繁解散导致民意沸腾,他补充了一条,那就是国会解散之后,三年一次的换届前不得再次解散国会。
    內阁同样如此,总辞职一次之后,这一届任期內不能再次总辞职。
    期间如果还发生衝突,也只能相忍为国忍下去。
    实在无法忍受,国会可以把大学士一个一个弹劾下去,但不能要求总辞职。
    这得到了韩爌和刘理顺等人的认可,他们纷纷表示同意。两人都认为不会闹到这个地步,朝堂上的衝突不可能这么激烈。
    这些约定,被放在了第四条,规范朝会和国会的关係。
    就此,《大明礼法公约》的总则和前几条,被確定了下来。
    朱由检在第一条中,又给自己增加了祭祀方面的权力——
    他考虑到了彻底成为虚君的可能,用祭祀权力保障皇位。
    第一条的条文,变成了:
    【大明天子奄有天下,组建大明朝廷,统治天下四方。
    大明天朝包括但不限於大明帝国本土、海外塞外领土和藩属土地。
    大明天子即为大明皇帝,直辖大明帝国本土和海外塞外领土,作为大明天朝核心。
    大明藩属领土,由大明天子册封的诸侯领主或自治议会所有,依照与大明朝廷签订的规矩条约治理。
    大明天子为天地之子,与皇天后土共掌天地人三界,同为三界至高神。
    大明天子在天下代行皇天后土的权力,册封天地人三界正神。
    大明天子执掌天下祭祀,未经天子许可,不得发布神諭。】
    第二条是朝会的权力,先前已经商定,此时再次完善:
    【大明皇帝统领大明朝廷、统揽大明国事。
    大明皇帝召开朝会处理国事,大明诸司需遵行之。
    大明朝会有大朝会、常朝会、常参会,皇帝应定期召开,百官按职级参与。
    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,朝廷大臣辅佐皇帝处理国事。
    凡大事廷议、大臣廷推、大狱廷鞫,辅政大臣、弼政大臣、议政大臣、承政大臣、枢密大臣、资政大臣和六科都给事中皆有参预权力。內阁大学士除外。
    大明皇帝对朝会、国会、廷议、廷推、廷鞫等会议的决定有否决权力,但需说明原因。
    大明诸司实行集议制,三人以上议事必须集体商议。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。诸司主官主持召开集议会,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权力。
    各级朝会的组成人员和召开时间,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】
    第三条就是国会的权力,根据刘理顺刚才提出的条文草擬。
    第四条则是朝会和国会发生衝突时的解决办法,把刚才商议的內容草擬成礼法条文:
    【大明朝会和国会地位相当,拥有同等权力。
    当朝会和国会发生衝突时,应提交皇帝调解。
    调解不成可举行联席会议,双方拥有相等的投票权力。
    如果衝突仍旧无法弥合,內阁可在皇帝支持下解散国会、国会可在皇帝支持下要求內阁总辞职。
    国会解散之后,应在一年內再次选举召开,换届前不得再次解散国会。
    內阁总辞职后,应在一月內廷推出四到六位內阁大学士,换届前不得再次总辞职。
    朝会和国会的关係,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】
    隨后的第五条,就是按之前的商定,確定的內阁权力:
    【大明皇帝统揽大明国事,任命內阁大学士辅弼国事。
    內阁大学士应有四到六位,总数不超过十位,包含协办大学士在內。
    內阁大学士由五品以上朝廷官员廷推,大明皇帝决定內阁大学士分工和排序。
    內阁大学士参预机务,有权擬定票旨。朝廷正式旨意,须经內阁票擬。
    所有內阁大学士都有独立票擬权力,首辅应擬定或同意其中一条票擬。
    首辅可主持召开阁议,阁议结论方可使用內阁印信,与会大学士签字確认。
    內阁票擬未经皇帝批红,不得发布泄露,违者以假传圣旨泄露机密论罪。
    票擬应由皇帝在一定时间內批红,或在皇帝授权下由监国或司礼监代批。当票擬由司礼监代批时,政务须由次辅副署、军务须由枢辅副署,方可抄送部议。如果次辅或枢辅不愿副署,须奏请皇帝圣裁。
    內阁任何政令,均需中书监副署、六科僉批。
    內阁下属机构、內阁和诸司的关係,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】
    再然后就是五院的权力,统一放在了第六条:
    【大明皇帝统摄大明政治,授权政务院处理政务,任命六部尚书主持政务院。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和《大明律吏律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    大明皇帝统率大明军队,授权枢密院处理军务,任命枢密大臣主持枢密院。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和《大明律兵律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    大明皇帝统御大明百官,授权都察院监察百官、纠劾百司,任命都御史主持都察院。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和《大明监察法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    大明皇帝统理大明司法,授权大理院审判案件,授权刑部和卫尉寺调查案件、执行礼法,授权都察院检察案件、辩明冤枉。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和《大明律刑律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    大明皇帝直辖大明帝国、统辖大明藩属,授权理藩院治理藩属。理藩院事务由皇帝和贵族共议,无需经过內阁票擬。具体由《大明分封礼法》和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】
    这个顺序,表明了內阁和五院的地位:
    內阁作为皇帝的辅佐机构,正式確立了诸司之首的地位。
    五院则是具体的执行机构,除了理藩院外,都需要执行內阁的决议。
    当然,內阁大学士会受九卿制约。九卿和大学士一起参加的常参会议,才是朝廷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。官员临时缺失,也是九卿廷推。
    而且国会有权力要求內阁总辞职这一条,也让所有的大学士如芒在背。
    今后,他们不仅要討好皇帝和群臣,还要让国会满意。
    杨景辰的担心成了现实,內阁要受君臣民三方的夹板气。(本章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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